本報訊(記者 姜鄭勇 通訊員 王滔)土地是民生之本、發(fā)展之基,耕地保護是一項重要問題。近日,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(qū)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,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。李某不服,上訴至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,該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2015年,李某從達州市通川區(qū)某居委會和楊某處獲得土地共計約45.4畝,并在土地上栽種了果樹和種植菌類。2022年8月,李某在未辦理任何建設審批手續(xù)的情況下將前述部分土地通過澆筑水泥硬化、堆放廢棄磚塊和煤渣后壓平等方式改建成堆碼場地,后將該場地出租給金某堆放建材、電力設備,并從金某處收取人民幣2萬元。
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,李某占用耕地總面積約1.52公頃(合22.73畝),案涉耕地中耕地破壞程度屬于特別嚴重的區(qū)域總面積約1.44公頃(合21.61畝),耕地破壞程度屬于未達嚴重損壞的區(qū)域總面積約0.07公頃(合1.12畝)。
2023年6月18日,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,后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。另查明,2014年,李某曾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。
法院審理認為,李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(guī),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,面積較大,造成耕地大量毀壞,其行為應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論處。同時考慮到李某具有自首、認罪認罰、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、犯罪前科等法定、酌定的量刑情節(jié),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情節(jié)及認罪態(tài)度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法官說法
糧食安全是“國之大者”。本案中,集體經濟組織為了增加收益將農用地流轉給個人使用無可厚非,但被告人李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(guī),擅自改變權利取得時確定的土地用途,將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,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嚴重后果。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某作出刑事處罰,對于引導教育廣大人民群眾樹牢“耕地保護、人人有責”觀念,不斷增強土地保護的自覺性、積極性和主動性具有重要意義。
農用地保護任重道遠。我們要盯住耕地“非農化”“非糧化”這一重點問題,將人人參與、全社會共同保護耕地的共同責任落到實處,把糧食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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