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孫發(fā)明等34名被告人犯罪事實21起,涉及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、搶劫、尋釁滋事等10項罪名。
經審理查明,2013年4月到2014年9月,被告人孫發(fā)明唆使被告人郭剛、華榮春、賈光魁等人通過毆打、威脅、恐嚇等手段,先后將被告人張小剛、王賓鵬、馬玉虎、席國俊等人的非法采砂生意強行占為己有或逼迫合伙經營,打壓當地部分建筑土方工程,造成嚴重影響。被告人張小剛、劉關龍、王賓鵬、馬玉虎、席國俊各自帶小弟也隨之投靠到孫發(fā)明的“麾下”,形成了以孫發(fā)明為首的非法采砂犯罪集團。
圖為被告人孫發(fā)明等黑惡勢力案件宣判現場。蘭州中院提供
蘭州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長張玲玲介紹,孫發(fā)明對該犯罪集團進行合并,在犯罪組織發(fā)展、運行、活動中進行決策、指揮、協調、管理,是該團伙的組織領導者,是團伙成員公認的事實上的組織者、領導者。郭剛作為孫發(fā)明心腹,負責該團伙會計,賈光魁負責該團伙據點“泓聚安”酒吧的日常經營活動,華榮春作為該團伙主要打手和耳目是孫發(fā)明的得力助手。郭剛和賈光魁、華榮春在該組織處于核心地位,多次積極參與該犯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。
張玲玲說,被告人張小剛、王賓鵬、劉關龍、馬玉虎、席國俊、辛健為該組織骨干成員,他們糾集被告人陳昌學、何偉、張勇祥、馬向華、何斌、蒲正喜、張福昌等30余名社會閑散人員,以“泓聚安酒吧”為主要據點,長期盤踞在蘭州新區(qū),通過大肆非法挖地采砂,搶奪、打壓新區(qū)采砂業(yè),插手蘭州新區(qū)建筑行業(yè)內的部分土方承包工程,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十余起,涉及強迫交易、搶劫、尋釁滋事、聚眾斗毆、開設賭場、妨害公務、敲詐勒索、非法拘禁、非法持有槍支等多宗罪行,致3人輕傷,4人輕微傷,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、社會生活秩序。
圖為各被告人的親屬和各界民眾共200余人旁聽宣判。蘭州中院提供
該犯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以投資、合伙等方式聚斂錢財,團伙成員擁有的車輛中均備有砍刀、鋼管、木棍等兇器,作案后,能擺平就擺平,擺不平就安排“跑路”。目前,涉案車輛已查扣5輛;查扣了土槍一把、砍刀一把,鐵棍、木棒一批。被告人孫發(fā)明及其團伙成員在蘭州新區(qū)周邊共經營采砂點7處,獲取采砂款共計300萬余元,對蘭州新區(qū)采砂、建筑行業(yè)的準入、經營、競爭等經濟活動形成重要影響,干擾、破壞他人正常生產、經營、生活,逐步發(fā)展、演變?yōu)楹谏鐣再|組織,為非作惡、稱霸一方。
蘭州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和社會危害程度,判決被告人孫發(fā)明犯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,搶劫罪,強迫交易罪,尋釁滋事罪,聚眾斗毆罪,敲詐勒索罪,開設賭場罪,數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20年,剝奪政治權利兩年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判決被告人郭剛、賈光魁、王賓鵬、張小剛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搶劫罪、強迫交易罪、尋釁滋事罪、聚眾斗毆罪、非法拘禁罪等,分別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不等,其中對郭剛、賈光魁、王賓鵬等并處1萬元至8萬元不等的罰金刑。
據了解,此案是甘肅省響應《全國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》要求,首例公開宣判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,打響了甘肅省專項行動的第一槍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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