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標題:【說案】從境外網(wǎng)站購買“老物件”當心成走私
隨著跨境電商的普及,越來越多消費者通過互聯(lián)網(wǎng)購買海外商品。然而,因部分商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,購買此類商品可能觸犯法律。
近日,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走私案件,被告人沈某通過某國外購物網(wǎng)站從境外購買象牙及河馬牙制品,并利用郵包走私入境,最終因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1萬元。
【案情介紹】
沈某經營一家文玩店,并且熱衷于收藏和倒賣“老物件”。他經常在某國外購物網(wǎng)站淘貨,認為該平臺上有不少早年從國內流出的古董,且真品率較高。他購買的物品種類繁雜,包括瓷器、玉器、銅器、銀器、繡品及動物制品等,只要認為有升值潛力或工藝精良便會購入。
2020年以來,沈某通過這種方式從境外購買了不少象牙及河馬牙制品,國外賣家通常也會以偽報品名的方式將物品郵寄入境,以此逃避海關監(jiān)管。
2022年,北京海關緝私局從沈某住處搜查出其購買的珍貴動物制品,并將其當場抓獲。查獲的動物制品中,象牙制品有102件,河馬牙制品有1件,經鑒定,總價值達30余萬元。
【庭審過程】
法院審理認為,沈某違反國家關于禁止進出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法律法規(guī),從境外購買珍貴動物制品并走私入境,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。鑒于沈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、自愿認罪認罰、涉案動物制品被起獲在案且犯罪情節(jié)較輕,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。
庭審中,沈某悔罪稱:“此前未意識到購買此類物品是犯罪,今后絕不再犯。”
【審判結果】
最終,北京四中院判處沈某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1萬元,扣押在海關緝私局的象牙制品及河馬牙制品被依法沒收。
目前,該案判決已生效。
【以案說法】
為履行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》,以實際行動保護大象等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,從2018年1月1日開始,我國已全面停止加工銷售象牙及其制品活動,全面禁止商業(yè)性象牙交易。
此外,我國法律對走私珍貴動物制品行為也做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(guī)定?!兑吧鷦游锉Wo法》第28條規(guī)定,禁止出售、購買、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?!缎谭ā返?51條第2款規(guī)定,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沒收財產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任何以收藏、愛好為借口的珍貴野生動物制品交易行為都是違法的,這不僅是對野生動物的殘酷傷害,可能導致物種瀕危、生態(tài)失衡,進而影響全球生物多樣性,更是對法律和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。
法官崔智瑜提示,作為中國公民,應當自覺遵守法律,堅決抵制珍貴野生動物制品,不購買、不攜帶、不運輸。如果發(fā)現(xiàn)實體店或網(wǎng)絡平臺有相關非法交易線索,應及時舉報。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,才能有效斬斷非法貿易鏈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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